委员建议曾祖父母曾孙子女有继承权

时间:2019-06-27 11:07:07       来源:

建议调整法定继承顺序,顺应遗产流转的规律,引导遗产向下流转,而非向旁流转。

新京报快讯(记者 王姝)26日,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时,多名委员建议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,曾祖父母、重孙子女也有继承权。

委员卫小春表示,“具体地说,就是将曾祖父母、曾外祖父母也列在法定继承人当中,因为现在家庭小型化,兄弟姐妹越来越少,人也都长寿了,90岁也是司空见惯,甚至更长,四世同堂的情况也很多,由于子女少,如果第一、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的话可能会造成遗产没有人继承,同时,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的社会氛围”。

委员马志武提出,“建议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,在四代同堂的情况下应当至少允许重孙子女的继承权,即四代以内直系血亲的相互继承。因为现在我国人均寿命在不断提高,四代同堂的情况比过去更普遍了”。

委员朱明春也认为,“现在生活水平提高以后人均寿命提高了,三代、四代同堂的情况不少见。现有法律规定如果没有人继承,财产归国家和集体所有。法定继承人扩大范围,更有利于私人财产的合理保护。草案也提到替代继承的问题,但如果取消了继承权人的子女,儿子辈被取消继承权了,他的孙辈是没有替代权的,如果法定继承人扩大范围就没有这个问题了”。

委员刘修文也建议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,他分析认为,继承人范围过窄与市场经济充分尊重私人合法财产权益不相适应,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大小,表面体现的是可以继承遗产的亲属的范围,实质上是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特别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尊重;同时也与我国人均寿命不断提高的情况不相适应,“四世同堂”已经变得寻常,甚至“五世同堂”也会出现。

刘修文还建议,调整法定继承顺序,顺应遗产流转的规律,引导遗产向下流转,而非向旁流转。“草案第906条将父母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,符合尊老养老的立法理念,但有可能违背被继承人意愿,使遗产向旁系流转。即父母作为被继承人继承子女遗产后,通常很快成为被继承人,其继承得来的遗产将向子女的兄弟姐妹等旁系亲属流动,这不符合遗产向下流转的一般规律。建议将父母列为第二顺位继承人,并通过必留份制度,为父母提供特定生活财产保障”。

观点:知识产权应不应该作为遗产继承的内容?

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提出,知识产权应不应该作为遗产继承的内容,草案当中没有规定,“如果可以作为可继承的内容应该在什么范围之内,比如著作权有一个署名的问题,他继承的只是财产权,比如从他父母的稿费当中可以继承他的收益性财产权,但是署名权和其他权益是否可以被作为继承对象?应该作为两个问题提出来,一个是知识产权是否应该作为遗产继承的一部分,第二个是知识产权的哪些内容可以被继承,哪些不应该被继承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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